一、勞動仲裁律師辯護必須要嗎?
勞動仲裁并不一定需要律師辯護,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勞動仲裁要請律師,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請法律援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勞動者進行勞動仲裁,一般由勞動者進行舉證。
1、勞動仲裁是否需要請律師還要申請人根據案情來決定。
2、對于爭訴標的不大,法律關系清楚的,可以不請律師,多請教多問就可以解決了。
3、如果爭訴村的較大、存在爭議又需要調查的,請個律師為好。
二、勞動者的舉證情況
(1)舉證責任分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后果。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舉證期限。
當事人舉證應當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提出,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對此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后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證據形式。
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庭審結束后,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務合作糾紛案件中的有效手段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工資待遇或者工作內容的相關矛盾問題都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勞動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仲裁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向司法機關進行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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