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癲癇病影響刑事責任能力嗎
影響的。法律規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所犯的罪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刑法對刑事責任如何劃分
一般說來,影響和決定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程度的,有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識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腦功能正常與否的狀況。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長的年齡因素的制約。后者則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種類、程度和特點的影響。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喪失對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也會有一定的影響。根據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狀況等因素,我國刑法中的刑事責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凡年滿18周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完全具備,因而《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負全部的刑事責任,不能因其責任能力因素而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
(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完全無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兩類:一類是不滿14周歲的人;一類是行為時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該規定,確認精神障礙者為無責任能力人,有兩個標準:一是他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處于精神病狀態。或者說,從醫學上看,行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實施特定危害社會行為的精神病人。這一標準即醫學標準,也稱生物學標準。這里的精神病,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精神分裂癥、癲癇病等,也包括癡呆癥、夜游癥、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經官能癥、人格障礙、性變態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礙一般都不會因精神障礙而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為刑法典第18條規定的無責任能力人;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則不屬于刑法典第18條所稱之“精神病人”。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這一標準即心理學標準,也稱法學標準。只有將前后兩個標準結合起來,才能認定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的精神障礙人屬于無責任能力人。
(三)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稱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文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限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我國刑法中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這類人僅對《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或降低的情況。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四種: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聾又啞的人;
(4)盲人。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大家都知道只要完全有民事行為的人,違法都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有些人是有的時候是完全有民事行為,有些時候沒有民事行為,那么就會按照在他作案的時候,是有完全民事行為的,還是完全沒有民事行為。總之是需要法律鑒定的。
怎樣區分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者怎樣進行刑事責任能力判定?
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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