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減刑有什么條件?
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下三類人員屬于限制適用減刑的對象:
1、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3、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需要主要的是,限制減刑不是說不能減刑,只是法院等司法機關在對三類罪犯適用減刑時,會更嚴格審核,同時也會有更多的要求。
例如《刑法》規定,一般罪犯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減刑的條件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事訴訟二審認罪能減刑嗎?
判死緩限制減刑適用于哪些人?
逃稅罪能減刑嗎,需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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