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勞動爭議來說,法律方面明確規定了是屬于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說此時需要先申請進行勞動仲裁,在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不過有一些發生在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卻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下文,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哪些情況是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的。
一、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是什么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受理范圍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受理范圍》的特別說明,以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受理范圍: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的時候,也是會作出判斷,如果此時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之內,那么此時就不會受理。不過此時并不是說糾紛就得不到解決了,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細則全文
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哪些情形不被認為是醫療事故
2021-02-16治安案件多久不予追究
2020-12-05車輛被盜報案有期限嗎
2021-03-22贍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付贍養費
2021-02-17交通肇事責任認定多久出來
2020-11-25交通事故發生后能私了嗎
2021-01-24贈與房產配偶有份嗎
2021-01-25證券監督管理權限
2021-02-14土地確權女兒可繼承嗎
2020-11-16民政管土地糾紛嗎
2020-12-18法院會拍賣唯一住房嗎
2021-03-19入職體檢屬不屬于個人隱私
2020-12-28夫妻關系受競業協議限制嗎
2021-01-08哪些人適合購買意外保險
2020-11-22交強險起訴保險公司流程
2020-12-16如何快速獲得保險公司理賠
2020-11-23交通世故鑒定結果出來了保險公司多久能賠錢
2020-12-19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不予理賠
2021-01-09保險公司申報,修改或調整備案的財產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應提交哪些文件
2020-12-29員工自愿放棄上保險后悔了上訴法院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