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勞動問題都能申請勞動仲裁,它也是有受案范圍限制的。那么,在法律上,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究竟有哪些呢?而在確定了勞動仲裁的范圍后,我們還要注意,要在法定的時效內,提期勞動仲裁,那我們應該怎樣確定勞動仲裁的時效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一、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1、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怎樣確定勞動仲裁時效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4]28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解釋,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樣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呢?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復函》(勞部發[1994]257號)的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當您遇到勞動糾紛時,您可以向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這是有效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如果您不知道該怎么申請,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
勞動仲裁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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