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時會遇到員工和相關的企業在接觸勞動合同時發生意見不合的情況,雙方在協商時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員工或用人單位選擇向法院提交勞動仲裁申請,但是有時法院給出的法律裁定不能使雙方都滿意,這時某一方對勞動爭議仲裁存在不滿,那么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如何處理呢?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文檔。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是有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托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對起訴書經審查,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即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首先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重新審理判決。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的,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均按普通程序進行,即進行通知當事人有關情況、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調查取證,開庭。開庭時宣布審判人員名單及法庭紀律,詢問是否請求回避。然后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判決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一審或二審生效的判決及調解協議,均可申請再審,是否再審由法院決定。
以上就是關于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如何處理的解答,可見當事人需要在限定的有效時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上交書面申請書,提出的要求需要符合雙方的正常職責和保證雙方的權益的前提下受理,法律的判決也要求雙方履行相應的職責,如果有一方拒絕執行,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交訴訟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么寫?范本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無期徒刑減刑的要求有哪些
2021-01-25公司不能隨意裁員,裁員要走正當法律流程
2021-03-04子女有贍養能力低保能辦嗎
2021-01-11交通事故責全責保險賠償需要保險公司的人在場嗎
2021-03-18房產抵押法律風險分析
2020-12-28關于建筑糾紛工程量鑒定的規定
2020-11-14辭職在下個月發工資合法嗎
2021-01-24房改集資房屬于什么性質
2021-01-17看房交押金還會給退嗎
2021-01-25純勞務分包給個人是否合法
2020-12-05為什么保險合同會終止
2021-01-24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寫誰更好
2021-01-07對保險代理人的禁止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8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2021-03-24新手上路車禍保險公司賠償嗎
2021-03-05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2021-01-12單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嗎
2021-03-14以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屬于家庭財產嗎
2020-12-31法律對于土地承包權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7住改非和住宅拆遷哪個補償高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