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勞動合同法明文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一些小企業(yè),仍然違反規(guī)定,不簽書面的合同,這對于職工而言,是不利的。發(fā)生勞動糾紛后,職工首先得確定勞動關系,一般是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那么,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需要哪些資料?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需要哪些資料?
確定勞動關系的證據,可參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搜集。
簡言之就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fā)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
二、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系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guī)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guī)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于仲裁時效規(guī)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對于沒有簽署書面合同的,職工可以發(fā)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需要職工準備好相關資料,包括工資發(fā)放憑證、打卡或者考勤表、其他職工的證言等。如果職工收集證據困難的,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申請勞動關系仲裁的時效是一年。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實習生與企業(yè)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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