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許多工廠對工人的需求量也非常多,每個城市都有著很大一部分的外來務工人員,其中就會有靠勞動力來獲取酬勞的工人,日常生活中,我們會從新聞上了解到有一些在工廠因一些意外而使一些工廠員工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那么勞動仲裁工傷認定機構是怎樣設定的呢?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吧。
一、兩種程序的效力優先
作為民事糾紛的救濟途徑,仲裁當然應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傷認定部門對勞動關系事實的認定。如果工傷認定之前已經勞動仲裁,或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勞動關系的仲裁裁決應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但如果在工傷認定作出后,相對人對其中的勞動關系事實認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訴訟,而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恰好又作相反認定的,該裁決是否影響工傷認定決定的效力?
筆者認為,應當承認勞動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但在工傷行政認定行為生效后再申請對勞動關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穩定及效率。這涉及行政效率與民事權利保護的權衡,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應注意釋明,告知相對人可對勞動關系申請仲裁,征求是否申請,若放棄申請或認定程序結束前仍未申請的,可認為相對人放棄申請仲裁權利,可由工傷認定部門進行事實認定或由工傷認定部門委托勞動仲裁機構出具意見書。對該工傷認定中的事實認定,相對人不得再申請勞動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的管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閩勞社文[2005]253號文件規定,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該兩者分別規定了工傷認定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原則。《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又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并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因此,工傷認定一般向生產經營地的市級工傷認定部門申請。而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勞動關系爭議的仲裁,由職工當事人工資所在地縣級仲裁委員會處理。這樣,同一工傷認定案件,如果對勞動關系申請仲裁,則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不論在級別還是地域管轄上都可能存在沖突,兩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門作出。為了方便相對人,可以規定由工傷認定部門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或所在轄區的縣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相對人不申請仲裁時,可由工傷認定部門向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委托出具意見書。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工傷認定機構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但仍希望許多工廠也應該把安全措施做好,定期的檢查設備的安全,避免發生一些系列讓人慘痛的事件,在保證產量的同時,也應特別注意安全問題,一旦發生意外,也應及時去安撫受傷員工的家屬,按照法律程序來妥善的處理好這些問題,工人也應當謹慎,保護好自身的安全。
工傷保險條例2020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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