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屬于累犯怎么判刑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①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②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边@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二、累犯與再犯有什么不同
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后實施的。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累犯前罪與后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后罪應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怕只單獨判處過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后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特殊累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時間)實施;而再犯的前后兩罪之間并無時間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說再犯包含了累犯。
我國的累犯可以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構成特殊累犯要求前后所犯之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此時無時間限制,前罪執行完畢之后的任何時間內,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那么都可以認定構成累犯。另外,針對累犯,一個是不能適用緩刑,再一個在服刑期間也不得假釋。
累犯是否可以判管制
國家對于累犯漏罪行為都有哪些處理方法
累犯慣犯高危犯鬧事會加重處罰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成為獨立董事需滿足哪些條件
2021-02-06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是如何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
2021-01-21解約定金可否有守約方提出
2021-01-23乘客請求賠償的依據
2021-02-06濟南執法車遭槍擊,公民怎樣反對暴力執法
2020-12-07離婚需要賠償嗎
2021-01-01內部仲裁員與外國仲裁機構不同的是什么
2020-11-28單位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怎么辦
2021-01-26勞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怎么規定
2021-02-14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是否能夠獲得一些賠償
2021-02-05消防工程質保期幾年
2021-03-11人壽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嗎
2020-12-04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有哪些情形
2021-01-19互聯網保險是什么
2020-12-23交通事故有人傷交警協商處理保險公司人需要到場嗎
2021-03-26保險公司對第三者險應如何處理
2021-03-07受害者加強險的拒賠情況有哪些
2021-03-01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流程有哪些
2020-12-30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什么
2021-01-12林地承包多少錢一畝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