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因為社會保險問題引起的勞動糾紛并不少見。那么,當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買取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是否能申請勞動仲裁?本文整理了相關問題,為您提供關于用人單位沒買社保是否能申請勞動仲裁的參考。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由此,可以看出,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而且,在實務中,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較多,在東莞,社會保險爭議往往被認為是社保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事項而將其排除在勞動爭議范圍之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在實務中,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勞動者應先行向社保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維權。若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不能補繳社保的,再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勞動者應多關注相關法律法規,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自己買勞動保險時,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律霸小編為您整理,歡迎咨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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