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是什么
1、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幾種特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1、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庇纱丝梢钥闯觯旱谝唬癫∪藨褙撔淌仑熑?,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毕拗菩淌仑熑文芰Φ木癫∪耍墙橛谇皟煞N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边@主要是考慮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已行為的能力,而且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應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由于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他們在接受教育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認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規定對他們的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按照《刑法》的規定來看,在實施了犯罪之后要承擔刑事責任,首先在年齡上要符合要求,其次也是需要具備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因此,要是不負刑事責任的話,那么只要這二者中有一個條件不滿足,那么最后就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要注意,對于在醉酒狀態下犯罪的,此時還是需要負刑事責任。
假想防衛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什么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犯罪能否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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