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羈押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我國羈押審查程序是提出申請,然后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是依職權進行的,不以有關訴訟參與人提出審查的申請為前提。
1、立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
2、審查
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
(2)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3)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了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
3、結案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經審查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檢察官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并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應當提出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建議:
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5、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積壓這種情況的話,他由于對他人的自由做出了非常明顯的限制,而且是我們憲法當中所保護的人身自由,所以他在其他必要性的時候是需要進行一個非常嚴格的審查,審查過程當中是包括一些書面方面的建議材料等等的。
刑事超審限與超期羈押的區別是什么?
先行羈押折抵刑期是否可以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沒有見到征地批文,可以拒絕征地拆遷嗎
2021-03-18網上買到假貨哪里可以舉報受理
2020-12-26給了贍養費能分到遺產嗎
2020-11-27裁定管轄包括哪三種管轄
2021-01-01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20-12-13斷絕關系永不回家犯法嗎
2020-11-17不良記錄具體包括什么
2020-12-21合同未生效不想履行了怎么辦
2021-01-20工會要做哪些工作
2021-01-16保險公司中的罰款有哪些
2021-03-14保險合同條款要遵循什么原則
2021-01-19保險合同變可分為幾種情況
2021-01-20保險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
2020-12-19二手車買保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1-23保險合同簽字由配偶簽字有效嗎
2020-12-01什么是涉水險
2021-03-26關于取消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名稱變更審批規定的通知內容是什么
2021-01-12什么叫不足額投保?其后果是什么?
2020-12-18承包合同具有民事責任嗎
2021-01-29土地轉讓協議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