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刑事責任包括什么
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一)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內的人身自由,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
(二)附加刑
1、罰金。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2、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權利的一種刑罰方法。
3、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
二、刑事責任年齡有哪些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們發現以不同的罪名論處,實際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是不同的。這一方面是因為《刑法》中對不同犯罪規定的量刑標準不同,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不同犯罪的具體情節存在不小的差異,因此即使以同一罪名論處,但最終給予罪犯的處罰也是可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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