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與交通事故可雙賠怎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王-麗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二、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的概念分析。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同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而且兩者并列,但是從法理上來說,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并不是同一個位階的概念,或者說由于兩個概念的定義標準不同,因此甚至可以說在位階上沒有可比較性。準確地說,交通事故中的一部分屬于工傷事故,而工傷事故中的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兩者的范圍有所交叉,而不能相互完全涵蓋。
交通事故發生一般都會導致雙方都受傷,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并且是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導致的,就涉及到交通事故賠償以及工傷賠償都由單位承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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