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需要監外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二、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有哪些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三、監外執行誰來執行
1、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2、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
罪犯在得到暫予監外執行批準之后,雖然沒有在羈押場所服刑,但法律中規定監外執行期間也是會計入刑期的。不過,要是在監外執行期限屆滿之后或者導致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之后,罪犯的刑期還沒有滿的話,那么就應當及時收監執行剩余的刑期。除此之外,《刑法》第257條中也規定了一些會提前對罪犯收監執行的情形。
罪犯監外執行的條件
監外執行申請書范本
監外執行緩刑哪個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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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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