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人勞局不認定工傷該怎么辦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在30日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或者用人單位不申請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在1年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后,人社局不認定為工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人社局,請求法院撤銷其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若是法院判決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人社局不得以同樣的理由(不認定為工傷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其應該審慎取證、審查,重新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如果人社局違反規定依然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大多數人可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即其上級部門提出復議申請,或者也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在單位猝死可認定為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至于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限定不能過于苛刻,其范圍該符合常人可以理解的范圍。如因日常生理生活需求而作的短暫休息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是人知常情一般勞動者在從事相關工作之后的合理的工作休息時間內而突發的疾病,可以推定其在休息之前的工作時已出現身體的不適,可以考慮認定為工傷。
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要及時進行工傷鑒定,然后根據工傷鑒定的結果請求工傷賠償。若是造成一般傷害,尚未達到殘疾的,則需要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等費用。
勞動法視同工傷認定規定是怎樣的?
哪些情況下應終止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申請有期限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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