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違法對違建強拆有賠償責任嗎
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是要依據相關的法規來進行,如果說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建筑的話,此時行政機關有賠償的責任。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機關違法作出的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帶來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因違法給公民。法人造成損害、承擔責任并給予經濟賠償的制度。如果因行政機關的不法侵害造成了損失,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三種途徑提出賠償請求:一是先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二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三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的范圍由國家賠償法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與先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不同:
首先,受理賠償請求的是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其次,賠償的決定是由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作出,而不是由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它們的相同點是:最后都要由賠償義務機關做出賠償。
二、違章建筑強拆的法律程序
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來辦理,因為不是每一處的違章建筑都需要拆除的方法來進行,而且不按程序辦理,容易引發很多社會問題。因此,需要歷經以下程序:
(1)首先是行政處罰程序
調查核實→下達《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決定書》。
(2)決定書確定的限期屆滿,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進入執行程序
發出《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仍未履行的,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告《強制拆除決定書》,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且經公告仍未拆除的,鄉鎮政府自行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積極配合強制拆除任務,整個強制拆除的法律過程歷經的時間大概在6個月左右。
從上文我們可以得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建筑的話,此時行政機關有賠償的責任。違章建筑雖然應該拆除,但是我們也要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拆除,千萬不要違背法律,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知識點,若是您還想了解更多的,可以向本網站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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