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當事人執行監外執行是什么措施?
監外執行一般對于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司法局負責執行實行社區矯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的措施。
二、什么情況下才可以監外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于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據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嬰兒都婦女。”由此可見,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而依法將其放在監獄外不執行的制度。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疾病,已經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身體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以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在我國,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在判決時候直接決定監外執行;二是監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在監內服刑的罪犯具有監外執行法定的條件的,報請監獄管理機關批準監外執行。
三、監外執行的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外執行就是沒有在監獄里面服刑,對于這種情形一般是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這也是對犯罪人員作出的一種特殊的處罰,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根據不同的行為來進行實施,這樣才能保障案件在處理的時候沒有任何違法的行為。
罪犯監外執行的條件
監外執行緩刑哪個好一點?
判刑后可以監外執行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漏水由誰來承擔
2021-02-19在拆遷紅線范圍內的房屋能否加蓋加建
2021-03-20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2021-03-02拆遷辦可以做行政訴訟被告嗎
2021-01-02違章最遲什么時候處理
2020-12-23交通事故搶救費用不足怎么辦
2021-02-09被脅迫結婚者如何進行救濟
2020-12-28何為婚姻自由
2020-12-30破產債券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么
2020-12-26先予執行的申請流程是什么
2020-11-22房產中介承擔什么責任
2021-03-19信用卡違約金按天算嗎
2021-01-03法院可以調取微信聊天記錄嗎
2021-01-24崗位調動與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會自動終止嗎
2020-12-29競業限制承諾書有效嗎
2021-02-26收取違約金的勞動爭議糾紛如何處理
2021-01-31房屋保險中的分類有幾種
2020-11-27什么是再保險公司
2020-12-10保險合同中的等待期有多長
2021-01-20法院受理人身保險糾紛的訴訟費由誰負擔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