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身監禁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是什么?
終身監禁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是會被判處此類刑罰的主體,一般都是實施了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行為,但是又不足以被判處死刑等的刑事,這是由于我國制定任何的處罰的目的,都是為了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而不是要處罰任何人。
二、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1、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后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在這里,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里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終身監禁的特點
1、只適用于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終身監禁對于大多數的人來說并不是特別的陌生,但實際上在刑法當中他并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種,而是對于相關罪名的量刑處罰的時候所做出的一些規定,比如說有些犯罪按照法律規定被減為無期徒刑之后,是不能夠再進行相關的假釋和減刑的。
死刑立即執行改為終身監禁的條件有哪些?
無期徒刑是終身監禁嗎?
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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