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終身監禁屬于刑罰嗎?
"終身監禁"不是中國刑罰的種類。從《刑法修正案(九)》對終身監禁規定的立法技術上,明確了刑九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屬于新的刑罰種類而只是一種行刑方式或措施。終身監禁,是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p>
終身監禁的司法判決是不常見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但終生監禁根據其特殊司法解釋,即使存在重大立功的情況下才不可以適用于減刑。
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是怎么樣的情況
死刑立即執行改為終身監禁的條件有哪些?
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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