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到期后未結案的怎么辦?
監視居住期滿后還不結案的,應當解除監視居住。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有關監視居住的條件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監視居住是公共機關常用的一種限制人生自由的措施,具體操作方式就是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監視居住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能折抵刑期嗎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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