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役三月已經超過判決的刑期,可以當庭釋放嗎?
可以當庭釋放,因為被拘役的時間已經超過了實際應當執行的刑期。
《刑法》:
第四十一條 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第四十七條 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拘役折抵刑期是怎么折抵的?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數罪并罰拘役不超過1年
三、拘役是怎么執行的?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四、拘役與有期徒刑的不同點有哪些?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抗拒抓捕、逃避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是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就會對其進行逮捕羈押,將其關在看守所內,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人民法院作出的其應當實際執行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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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被收監是馬上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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