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被羈押折抵緩刑期限嗎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緩刑日期問題的復函》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號函已收閱。關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在判決前的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緩刑日期的問題,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號關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管制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問題的批復曾經作過解答,即:“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不必把判決前的羈押日數折抵緩刑日期。”這個批復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你院仍按此批復轉告有關的人民法院。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二、親屬被刑事羈押該如何應對?
在得知親屬被公安機關羈押后,應先搞清楚羈押性質,是治安拘留還是刑事拘留,是治安拘留的最長時間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的應搞清楚所涉嫌的罪名。公安機關在羈押后24小時內會出具書面通知給家屬,家屬不在身邊的非滬籍者,公安機關會將書面通知掛號寄往原籍地。書面通知中會寫明羈押性質、涉嫌的罪名等內容,在搞清楚以上情況后,應盡可能的了解與案件有關的相關情況,并及時與專業人士(如律師或其它刑事法律界人士)聯系咨詢。
如對所犯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清楚且確實構成犯罪的(如打人致人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則公安階段律師最多起到去看守所看望、安慰的作用,經濟條件一般的,在公安階段就不一定要聘請律師,可在檢察、法院階段再聘請律師,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尋求從輕、減輕處罰。
對所犯案的事實不清楚的,可在公安階段聘請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去看守所會見,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在了解了相關情況后再決定下一步方案。
對所涉及的基本事實清楚但不認為是犯罪的,應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如最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則不再有檢察、法院階段。如公安機關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則在審查起訴(檢察)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律師在看了相關材料后,與檢察機關交換意見或在審判階段作無罪辯護。
一般在判刑之前有先被羈押過的,若之后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之前先行羈押的期限其實可以對刑期進行折抵。不過,若是被宣告緩刑的話,因為并非是實刑,而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這樣的情況下就算之前有被先行羈押,但是也不能對緩刑的日期進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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