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被拘役工資怎么處理?
處理方式: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相關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第六條、第七條: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后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2、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
(一)管制
1、管制刑的特點:限制自由。
2、管制適用對象的特點:罪行較輕;危險險性較小。
3、管制的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二)拘役:
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綜上所述,職工在拘役期間原公司可以停發該員工的工資,因為被拘役這段時間并沒有對公司有實質性的產出因此公司按照勞動法是可以不支付工資的,如果員工的拘役期結束且原公司愿意收該員工繼續錄用是可以按照新人員的工資標準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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