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羈押期間折抵緩刑嗎?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緩刑日期問題的復函》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號函已收閱。關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在判決前的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緩刑日期的問題,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號關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管制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問題的批復曾經作過解答,即:“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不必把判決前的羈押日數折抵緩刑日期。”這個批復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你院仍按此批復轉告有關的人民法院。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二、羈押期間需要重新計算的情況
1: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能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3: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
4: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法院從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從新計算審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對他們作精神鑒定的期間,不計入如辦案期限。
除此之外的其它鑒定期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如果由于鑒定時間較長導致在辦案期限以內無法辦完案件的,應當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機關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7: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8:延期審理的案件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般在判刑之前有先被羈押過的,若之后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之前先行羈押的期限其實可以對刑期進行折抵。不過,若是被宣告緩刑的話,因為并非是實刑,而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這樣的情況下就算之前有被先行羈押,但是也不能對緩刑的日期進行折抵。
司法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在羈押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法院判決前在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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