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離婚協議公證,一是可以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二,減少糾紛和社會矛盾.《離婚協議》經公證后,我們及時進行回訪,對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當事人,我們會及時地聯系當事人并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并告知:支付撫養費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若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我處將依法出具執行證書.當事人經過我們勸說后都會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到目前為止,未出現因撫養費的支付而發生糾紛的例子,《離婚協議》公證很好地維護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家庭是社會的最基本的細胞,只有家庭的和諧才有社會的和諧!公證具有服務,溝通,協調,監督的作用,在辦離婚協議時,我們充分發揮公證的職能作用,我們在辦離婚協議公證前,首先了解當事人雙方離婚的真正原因,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我們會盡量對當事人進行調解,經我們調解不離婚的占申請離婚人數10%左右,我們由此挽救了一些家庭,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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