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不適合羈押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不需要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嫌疑人,是不得采取羈押措施的,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督居住等強制措施。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1、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認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后的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將糾正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屬于超期羈押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
3、看守所應當自接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申訴、控告材料轉送駐所檢察室、公安機關執法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駐所檢察員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材料后,提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
4、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每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上月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情況。
上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報告后,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并每季度通報下級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情況。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不需要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嫌疑人,是不得采取羈押措施的,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督居住等強制措施。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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