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來源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控告檢舉。二是國家權力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或者其他組織轉辦。三是本級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為了維護穩定的訴訟秩序,應把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案關口,將受案范圍限定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嚴格此類案件的立案審查標準,只有行政違法行為對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才予以啟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相關程序。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全文》第二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包括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經審查認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報請檢察長批準決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
二、行政公益訴訟管轄問題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全文》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一般由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
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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