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達到立案標準可否立案
沒有達到一定的條件是不可以立案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庇纱丝梢?,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二、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立案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并不是隨便什么都可以立案的,國家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來辦事,希望大家明白。以上這些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事案件專屬管轄
2021-01-08蘇州傷殘賠償標準
2020-12-12打印的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2021-02-02股權托管中心能轉讓股權嗎
2020-11-11商標轉讓權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2021-02-05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是什么
2021-01-09房屋贈與的程序有哪些
2021-03-18申請出國結婚需哪些證明材料
2021-01-02先予執行的裁定有何效力
2020-12-27婚前財產約定需要注意什么
2021-02-26孩子需要請保姆,男方承擔一半保姆費嗎
2021-01-01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可要求經濟賠償金
2021-02-17勞動合同無效影響工資支付嗎
2020-12-26事業單位勞動糾紛是否可仲裁
2021-01-02免責條款的定義是什么
2021-03-22侵權責任和產品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2020-12-2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若干問題探討
2021-01-30保險合同為單務合同對不對
2020-11-28他人毀壞財物后是否可以要求其和保險公司都賠
2021-02-12被保險代理人誤導欺騙如何維權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