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離婚協議能否作為免除債務依據
自主離婚協議不能作為免除債務依據。離婚協議書承擔債務的法律效力如下:
依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
有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盡管其中有財產分割的內容,但只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因此,其應排除適用合同法。這種說法是欠妥當的。
合同法之所以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排除適用合同法,是因為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的約定內容直接牽涉到身份關系的變動,而身份關系的變動對當事人的影響甚大,法律應加慎重處理,而不能像對待財產關系的變動一樣給予當事人更大的處分自由。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法律作出該規定。
認定一份協議屬于“身份關系”還是屬于“財產關系”的協議,應主要考察協議約定的實質內容。由此可知,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雖然在事實上與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有關,但身份關系的變動只不過是其前提條件。所以,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部分應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受合同法調整。
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應當區別對待。有關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應適用婚姻法等法律規定,而財產及債務處理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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