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定罪有起訴期嗎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定罪有起訴期,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發生在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中,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只有執行人員清楚或掌握,因而該罪立案的途徑應是法院執行人員或人民法院的舉報、報案。實踐中,由人民法院向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提交移送函,說明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的主要經過,行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并隨附主要證據,如生效的判決、裁定書,執行通知書、扣押、查封、凍結手續等材料,公安機關接受后應當審查立案,立案后應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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