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費屬于訴訟費用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交納的申請費用是屬于訴訟費用的一種,申請保全財產不超過10000的,每件交納30元。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項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里的情況緊急通常表現為相關財產可能被轉移、轉讓、隱匿等,從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
(2)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3)對訴前保全有管轄權的法院有三個方向的選擇,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對此債權人需要注意;
(4)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5)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大家一定要注意,這里用的是必須。
(6)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7)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保全財產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8)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9)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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