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期限
1、視情況而定,看是要求再次分割還是財產從未處理過。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離婚時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離婚時財產沒有分割,離婚后沒有分割的財產始終處于共有狀態,因此這個問題不是債權,而是財產所有權,屬于物權范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與離婚時一方隱藏財產的情況不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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