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房子歸男方女方還要把房子辦理手續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如果離婚協議已經生效,也就是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后,女方要配合辦理。
《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離婚協議上面確定了房子是屬于男方的話,如果房子是有女方的部分,女方是需要好好的去配合男方辦理相關的手續。離婚協議上房子歸男方女方卻不肯配合辦理房子過戶手續等等你不清楚該怎么做,不妨在線咨詢一下律霸網在線律師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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