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冷靜期嗎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不存在冷靜期這一說法的。
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么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很多離婚情況下應用冷卻期的情況往往是屬于上訴離婚也就是雙方難以在某些方面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才會應用,對于協議離婚而言,已經可以說是雙方行做好了完全充分離婚準備的很難適用,如果想要挽回婚姻關系的話可以咨詢律師幫忙,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疫苗生產的情形
2021-01-24戶口被注銷婚姻關系如何處理
2021-03-18公司股權轉讓有短期負債怎么處理
2020-11-17遇到效力待定合同時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
2021-03-04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2021-02-02內河船舶糾紛的管轄規定是什么
2021-01-21為什么近年來中國夫妻離婚率在不斷的上升
2020-12-13親生父女不能斷絕關系嗎
2021-01-16擔保合同中質物滅失怎么辦
2021-01-08什么情況會引發房屋中介糾紛
2021-01-17租賃期內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2020-12-03夫妻關系受競業協議限制嗎
2021-01-08人壽保險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2020-12-25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有哪些種類
2020-12-11合同糾紛: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盡說明義務
2021-01-29保險公司經辦人擅改簽單日期導致的保險合同糾紛的理賠
2021-01-17報保險需要出示駕照嗎
2021-03-06離婚后可以變更保險受益人嗎
2021-03-06法律上分紅保險是什么意思
2020-12-16超載多少保險拒賠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