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怎么列訴訟主體
《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也有類似規定。公司的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后,如果公司的股東、經營性質未改變,變更前的公司與變更后的公為同一民事主體。當公司的名稱被變更后,變更前的名稱即不存在,變更后的公司不可能與變更名稱前的公司就公司的權利義務進行任何約定。原公司變更名稱前的權利義務應當依法由變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擔,當然包括訟權利義務。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公司的名稱都已經改變了的話,那么再對之前公司的名稱進行起訴這個是不可以的,需要按照現在公司的名稱進行起訴,因為對于這種情況的話,需要向登記機關發放公告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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