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延期舉證的規定是怎樣的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有困難(如行動不便,地區偏遠,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延期舉證。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民事訴訟中的延期舉證規定了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有困難,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延期舉證,法院是允許的。而且對于舉證的時限相關法律也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想找律師咨詢,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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