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臺婚姻如何辦理協議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臺灣居民與大陸居民離婚登記按以下規定辦理:
(1)、臺灣地區居民與大陸居民在內地離婚的,由內地居民經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
(2)、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明和材料:
①、戶口簿、身份證;
②、結婚證;
③、離婚協議書。
(3)、辦理離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和材料:
①、《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②、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人境證件;
③、本人的結婚證;
④、離婚協議書。
實質條件
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并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自己當初是和臺灣居民辦理的結婚手續那么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就需要到雙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正常的協議離婚是差不多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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