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應該約定哪些條款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1?、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離婚協議有什么作用:
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至少可以有這樣三方面的作用:
1、雙方曾協商一致同意離婚,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
2、雙方曾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這是法院分割夫妻財產的參考因素;
4、雙方就子女撫養曾達成協議,這是法院判決子女歸屬的重要依據。
就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來看,若不是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如約定離婚之后一方不得再結婚或者不能生育子女的,那么這樣的約定很顯然就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但這些條款無效,并不影響其他內容的法律效力。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可以上律霸網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拿到工傷鑒定結果后該做什么
2021-01-21調查公司取證合法嗎
2021-01-17行政復議中申請人應該承擔的義務有哪些
2021-03-08涉外離婚訴訟費多少錢
2021-02-25商業秘密沒有具體約定該歸誰所有
2021-01-16離婚小孩多大有選擇跟誰的權利
2021-01-26家暴法律2020判刑嗎
2020-12-31可以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情形
2021-02-24商業銀行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如何處罰
2021-02-27交通工具意外險的保險條款又有哪些呢
2020-12-19投資理財保險的定義
2021-03-03被保險人精神失常自殺,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2021-02-17保險受益人指定和法定有什么區別
2021-03-13保險法規定沒有受益人的情形具體包括哪幾種
2021-02-13什么是保險經紀人
2021-03-14在異地磕碰該如何和保險公司理賠
2020-11-14新保險法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2021-02-09土地轉讓合同需要批準嗎
2020-11-17農村拆遷補償,宅基地和房屋是分開補償嗎
2021-02-06在拆遷補償方案中都包括什么內容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