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必須要人證嗎
證人證言不是工傷認定的必要條件。
1、事故發生后,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沒有申請,員工可以在事故發生后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情況清楚,那么是不需要證人證言的,如果情況不明,單位和員工之間的描述存在差異,那么是需要取證調查的,證人證言只是其中取證的一個方面。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第十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為受傷害職工近親屬的,除提交申請人和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應當同時提交有效的近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為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工會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必須出具受傷害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親自書寫的代理授權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勞動、聘用合同文本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3、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記錄,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5、其中第3點不要求非得兩證人作證,只要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等基本事實即可。這個事情給我們的啟示是法規規章的制定者應充分考慮實踐的要求,對沒有必要的事項要規定出有彈性的條款,避免法律適用者機械適用;法律適用者是不也應該從法律的基本精神考慮,從方便群眾辦事考慮。
工傷認定不一定要人證,可以是其他的證據,不過有人證更好。發生工傷需要做工傷鑒定,具體的賠償也是根據工傷等級進行賠償的,一般情況下是社會保險局進行賠償,前提是用人單位給買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買就需要用人單位自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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