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并得到法律認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后,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并且必須執行。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三、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協議離婚的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去民政局辦理的協議離婚手續。
1離婚協議要合法
離婚協議不能想怎樣寫就怎樣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是無效的。
比如,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對子女撫育、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對離婚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狀態;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不允許一方代為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撫育費的義務;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2協議離婚中有哪些常見糾紛
協議離婚的糾紛,有的情況下是因為一方事后感覺在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吃虧上當或不合理而引起的。有的人當初簽協議時甚至完全聽任另一方的安排,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這在事后很容易出現糾紛。
還有一種情況,則是在協議離婚糾紛中,一方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如有精神障礙),而另一方卻出具了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蒙混過關導致的。要想避免發生糾紛,離婚雙方在簽協議時一定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清楚的方面最好請律師指點,或向法院起訴離婚。
夫妻二人在離婚時,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圍內商議好財產分割、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并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指出,到相關部門公證,這樣才是完整的協議離婚步驟,避免日后出現其他問題或糾紛,影響人際關系。若您還有其他問題,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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