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中存在的問題
1、一些離婚協議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違反法律規定處置分割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員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主張重新依法分割或析產。
2、協議離婚時約定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承擔債務的一方因反悔而訴至法院。
3、對離婚協議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不認可,在協議離婚后很短時間內又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探析
1、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漠,法律知識匱乏。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根本不清楚哪些財產可以分割,導致遺漏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隨意處分與他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財產。
2、一方以欺詐手段騙取另一方同意離婚。夫妻一方為達到離婚目的,故意將家庭共同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放棄所有權而欺騙對方,使對方在財產分割上產生得到補償的錯覺。
3、協議離婚時不慎重,考慮不周全。一些當事人為求盡快離婚,一時沖動,草率簽訂離婚協議,對協議內容缺少必要的斟酌。
4、《婚姻登記條例》對離婚條件的審查要求有所變化,導致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審查不嚴。正是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時限、審查內容等工作要求的變化,婚姻登記機關重點審查離婚協議合意性、真實性,而無法過細地審查內容的合法性。
三、解決問題的相關對策
1、延長離婚申請的審批期。《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材料后,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這相較于世界其他國家的審批期顯得較短。同時,婚姻登記機關在很短的時間內也難以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查。
2、適度改革協議離婚登記制度,變形式審查為主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并重。現行的協議離婚制度屬登記制度,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是形式審查,應改為對離婚條件進行適當實質審查。
3、建立法院與民政部門的工作溝通協作機制。法院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審理離婚案件發現的問題,法院與民政部門聯手開展對婚姻登記人員的法律培訓,提高其依法登記的意識和水平。也可以把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納入人民陪審員隊伍,通過參加庭審更進一步了解情況。
4、婚姻登記人員強化對協議內容的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如何依法分割財產,明確債務清償,撫育費的承擔應當合理、合法,并詳細審查離婚協議,彌補當事人因法律知識欠缺甚至因惡意離婚而導致協議內容缺漏、違法,糾正離婚協議的錯誤約定。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進行協議離婚的時候也會有很多的問題,比如雙方需要約定財產的分割,有的時候離婚協議可能會違反國家規定,有的時候撫養費的確人也并不是比較準確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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