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后債務誰來還
1.《民法通則》第108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3.《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協議離婚后又反悔怎么辦
1、有些夫妻曾在他人或律師主持調解下達成過書面的離婚協議,但在辦理離婚手續前,一方又突然反悔,這種情況時有發生。
對于這一種情形,離婚協議的內容對男女雙方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對于夫妻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的內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可反悔不同意離婚但對于該協議的“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同意離婚”部分內容,應當作為堅持離婚一方的法庭證據,法院會綜合當事人陳述和證據作一個判離還是不判離的決定。
對于雙方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包括價值和項目,應當作為法庭的證據,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對于原協議內的分割方式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經審理后會依法重新分割。
2、已辦理了離婚手續,一方對財產分割又反悔,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分割。
對于這一種情形,若后悔一方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但這一款情形不包括離婚后,發現另一方離婚前仍有隱藏財產未分割的情況。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進行協議離婚的時候,需要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分清楚,如果是共同財產,那么雙方就要進行分割,如果是共同債務還需要雙方承擔。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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