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適用的范圍是什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缺席判決適用的范圍
1、被告不到庭。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中途退庭。被告已經到庭參加訴訟,但是,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又拒不回返的,予以缺席判決。
3、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如果原告仍不到庭的,予以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中,應當審慎適用缺席判決的程序,缺席判決必須“在案件事實全部查清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缺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其不因缺席而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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