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撫養義務可不可以變更撫養權
案情簡介:未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撫養義務
2003年,正值20歲芳齡情竇初開的胡某經媒人介紹認識了同鎮的男子張某,兩人經多次交談后漸漸墜入愛河,開始按農村風俗同居生活,孕育愛情結晶一子一女,并于2010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但結婚證“紅本本”始終抵不過柴米油鹽醬醋茶的考驗,2013年1月底,終究敗給生活壓力的胡某與張某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協議約定子女均由張某撫養并由其負擔撫養費。
由于住房問題,離婚后的胡某仍然與兩小孩及前婆婆一起居住,張某則外出打工,此和平生活一直持續至2015年3月。此后,張某帶著兒子及其母親一起外出惠州居住,留下女兒與胡某在家,雙方再無聯系,且張某也未履行離婚協議,未負擔女兒的撫養費。為還女兒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幾經協商均遭拒絕的胡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女兒撫養權變更由其撫養。前夫張某則認為,其有能力撫養女兒,且離婚協議也約定了由其撫養,不同意胡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變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雖約定子女均由張某撫養,但離婚后胡某仍然與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另外,2015年3月張某帶兒子外出后,留下女兒由胡某獨自撫養,未按協議盡到撫養義務。因此,撫養協議已被實際情況所改變,女兒由胡某監護下撫養已成事實,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法院準許女兒撫養權變更由胡某撫養。
律師說法:能否變更孩子撫養權
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權、撫養費并非一成不變,在現實中,若實際情況發生改變,對方可另行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本案中,離婚后的胡某一直與女兒共同生活,且前夫張某未按離婚協議履行撫養義務,故法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發,最終判決女兒撫養權變更由母親胡某撫養。
二、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后果如何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于人身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法院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哪些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也必須有法律規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有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雖然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能直接根據協議內容,請求法院對不履約一方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履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是說,由于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則會撤銷離婚協議,否則,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未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撫養義務可不可以變更撫養權”問題進行的解答,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撫養協議中的撫養義務時,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并且要求不履行方支付撫養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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