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的驅逐出境的執行機關是哪個
公安機關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執行,外事和武警邊防部隊等單位配合。
二、驅逐處境相關規定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于我們溫暖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
限制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新確立的附加處罰,適用這種處罰應當注意:
1,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不適用于我國公民(包括華僑)。這里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無國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國不承認公民的雙重國籍,因此,加人了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屬于本條規范的主體。
2,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屬于附加處罰,可以在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的同時附加適用。對于該項附加處罰是否可以單獨適用,本法沒有明確。《刑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本條規定沒有明確獨立適用,僅規定可以附加適用,我們認為這一規定排除獨立適用。
3,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規定的最后期限到來之前離開,并不對違法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 而驅逐出境則可以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一般說來,當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處罰決定后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離境,則可以采取驅逐出境。此外,這里的驅逐出境與《刑法》經三十五條規定的驅逐出境的性質是不同的,《刑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一種刑罰措施,而這里的驅逐出境仍然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
刑罰中附加刑里面就包括了驅逐出境,但是因為適用的對象范圍比較特殊,因而實踐中其實使用的就很少。畢竟在對我國公民犯罪的時候,是絕對不能判處驅逐出境的,這里我國的公民就包括了華僑。而要是雙重國籍的人,一旦加入了其他國家的國籍,我國就不再承認其是中國國籍了。此時也是可以被驅逐出境的。
驅逐出境屬于附加刑嗎?
如果是外國人醉駕被驅逐簽證合法嗎?
哪些人可以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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