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能扣押涉案財物嗎
不可以。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第五條 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立案之前發現涉嫌犯罪的財物,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以保全證據和防止涉案財物轉移、損毀。
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檢察院自首時攜帶涉案財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管轄規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開具接收憑證,根據立案和偵查情況決定是否查封、扣押、凍結。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后,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偵查,不得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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