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與劉某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孩,雙方因感情不合,2012年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女孩由李某撫養,撫養費由李某承擔;婚姻期間各自債務各自承擔;李某補償劉某10萬元。離婚后,李某總以手頭緊張為由,拒絕給付10萬元,劉某無奈,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協議,被告知應另行起訴。
【案例分析】
協議離婚是我國離婚方式中的一種,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自愿離異,并同時就離婚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在我國,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不屬于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因此,不能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內容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資料。綜上所述,在夫妻雙方沒有調解好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解決。法院最后審理所作出的決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雙方均應遵守。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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