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的生效時間是多久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并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
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并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可這樣一來,生效日期究竟按什么時間起算呢?
“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后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就是因為沒有明文規定,就是出現了一個模糊點。”
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并沒有明確具體的生效時間。那么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
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
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
那么,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很容易引起糾紛。“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做出明確的規定,以避免出現爭議。”一般是以判決書的送達之日起生效的。?判決書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
二審后有哪些處理結果
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予以分析: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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