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工傷認定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對勞動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減人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根據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簡單來說,勞動合同法當中有關于工傷的規定都是確保了工傷的職工可以不被用人單位隨意拋棄。但是,在沒有被工傷認定機構確認為工傷之前,這些合法權益也都無從談及。可是要申請工傷認定的話,需要參考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而不是勞動合同法,總之,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為工傷維權的職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員工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辦法解釋
去哪個部門做工傷認定 發生工傷能用醫保報銷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侵權人應賠償哪些損失和費用
2021-01-22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多久
2021-02-12與擔保法有關的幾個實務問題
2021-02-19婚前財產離婚后能分嗎
2020-12-26遺贈撫養協議構成要件有哪些
2021-01-08行政處罰不交多久被強制執行
2020-12-13合同隱瞞真實情況是欺詐行為嗎
2021-01-30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2021-02-16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掌握哪些知識
2020-12-10如何處理保險合同無效產生的后果
2021-01-20家庭財產保險理賠程序
2020-11-18車子失火保險賠嗎
2020-12-30企業固定資產保險賠償如何計算
2021-03-20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的索賠方式有哪些
2020-12-08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主體的定義是如何的
2021-01-06保險合同成立后誰有權解除合同
2021-03-01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7)
2020-11-23土地轉讓稅費有哪些
2020-11-15新農村建設搬遷是否是自愿為原則的
2021-03-22南京拆遷安置房登記辦理文件
2020-12-10